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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教基〔2019〕13号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实施指南

发布时间:2019-12-12 点击数: 次 字体: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实施指南的通知

苏教基〔2019〕1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深入开展全省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切实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实施指南(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教育厅

  2019年7月3日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实施指南

(暂行)

  一、公办学校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法定要求

  公办学校一律按照划定的施教区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所在教育主管部门应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公办学校施教区(片区)范围和具体招生办法。学校应及时通知施教区内适龄儿童报名入学,适龄儿童的家长应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通知及时带领孩子登记入学。学校出现空余学位的,由学校所在教育主管部门采取电脑摇号随机派位或统筹安排儿童入学。学校不得直接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组织考试或面试等变相考试方式招生。

  二、民办学校严格落实免试入学政策

  民办学校应和公办学校一样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免试入学的要求,可采取电脑摇号随机派位入学,也可采取与学生或家长面谈等方式入学。各民办学校应在招生录取前将招生方案(招生简章)报经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规范民办学校面谈内容和方式

  1.各民办学校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制订学校招生面谈方案,包括面谈的内容与方式。教育主管部门在坚持保密的前提下事前要严格审核把关学校的面谈方案,事中要加强过程性督查指导,事后要强化面谈效应与风险评估,确保面谈不走样,不演化为变相考试。

  2.面谈的内容要严格遵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学生的认知规律。小学入学面谈严格依据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一般考察儿童的感知能力、运动能力、阅读素养、社会情绪等,坚决杜绝考察小学的学习内容。初中入学面谈,应遵循小学课程标准的范围要求,主要考察了解学生在小学阶段德智体美劳等综合素质的表现情况,学校还可结合自身办学特色,适当了解学生在某一领域的核心素养和优势潜能。

  3.面谈的方式应坚持以集体或个别谈话为主,还可以通过游戏、表演、操作等活动方式观察学生表现,严禁采用纸笔答题或收看视频答题等。面谈应吸收非本校教师、专家参加。面谈可采用预约方式,防止扎堆送考,造成家长普遍焦虑。

  4.面谈的评价结果及运用。面谈要按照发展性评价的原则,充分考虑少年儿童发展特点,科学审慎评价学生的表现。面谈一般不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不用唯一标准答案来评价学生。面谈的评价结果可用综合评等或录取与否的形式呈现,不得用百分制。面谈的评价结果只作为本校招生的重要参考,不得向学生、家长或社会公布。

  四、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各种培训证书、竞赛证书等为依据录取学生

  小学招生可以要求提交并查验户籍、房产证明、预防接种证、幼儿成长手册等材料,不得要求提交任何培训证书和学科竞赛证书等材料。初中招生可要求学生提交小学阶段的综合素质评价材料或成长手册,不得要求提交任何培训证书和学科竞赛证书等材料。

  五、区域内民办学校应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审批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按办学条件确定招生班级,每班最多不超过45人;统一安排招生时间,民办与公办同期招生,不得提前或“掐尖”招生;招生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开始,具体时间由各市确定。建立统一的招生信息化平台,加强对招生过程的监管。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招生,不得超审批范围跨区域招生,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具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如确需跨县(市、区)招生的,要报经主管的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经生源地教育部门出具同意招生的书面意见;跨设区市招生的,须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同意,并由生源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同意招生的书面意见。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录取已被其他校录取的学生,抢夺或变相抢夺生源,破坏正常的教育生态。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不得组织非起始年级招生。

  六、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和捐资助学费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免收学生学费、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农村学校免收寄宿生住宿费。民办学校收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任何名义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严禁学校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或突破已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以高额物质奖励、提前签约、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七、主动引导本地区招生入学舆论宣传

  有计划有步骤地配合地方媒体宣传招生改革精神、专项治理要求和效果、《义务教育法》精神,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增强家长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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